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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冥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冥婚

古代迷信谓替已死的男女结为婚姻并合葬在一起。《旧唐书·萧至忠传》:“韦庶人又为亡弟赠汝南王洵与至忠亡女为冥婚,合葬。”冥婚本为礼法所不许。《周礼·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

古代名物 > 禮俗類(下) > 婚育部 > 活動(附) > 冥婚
冥婚  mínghūn

舊時婚俗,爲已死未婚男女舉行的婚配聯姻活動。《舊唐書·蕭至忠傳》:“韋庶人又爲亡弟贈汝南王洵與至忠亡女爲冥婚合葬;及韋氏敗,至忠發墓,持其女柩歸。”參閲清·趙翼《陔餘叢考·冥婚》。

冥婚

冥婚

又称“阴配阴亲”,指为已故男女举行婚礼。相对于男女双方称“娶殇婚”,“嫁殇婚”。这种习俗的本意可能是慰藉死者,到阴间去享受人生。后被移用转意,借以巩固和加强两家的联盟。我国周代已有冥婚,但官府予以禁止。《周礼·地官》规定:“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宋代不仅民间有嫁死人一说,上层贵族尤其帝王子女时有冥婚现象,一直沿续到清代。据史料载,三国时魏时章之女死后与文帝之甄皇后的重孙合葬成婚。唐中宗时,韦皇后为亡弟与萧自忠亡女阴配成双。随着封建礼教对社会生活的渗透的加深,冥婚习俗被推至极端,越来越带有野蛮性和残酷性。一些已订婚女子,在未婚夫死后被迫迎柩合葬,相从于地下。《明史·列女传》载:“杨瑄死,其未婚妻殉。刘伯春卒,其聘妻亦如之。”冥婚自先秦经历代,屡禁不绝,下至黎民百姓,上至皇亲国戚,其原因在于宗教观念作祟。民间迷信认为,人死后其灵魂至阴世冥间,阳世未能结婚,应成全他们去冥界成亲,作父母的如果不这样做,死鬼必来作祟,搅得全家人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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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婚

冥婚

为已死男女完婚,并将双方合葬。《周礼·地官·媒氏》: “禁迁葬者与殇嫁者”。至少,周时已有此俗。孔颖达疏云: “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殇嫁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此处迁葬、殇嫁,均为冥嫁。冥婚有两种,一是男女双方生时已定婚,未婚而亡,由家人或亲友为之完婚; 一是男女双方生前无婚约,死后由家人或亲友使之结合。曹操幼子苍舒卒,聘甄士亡女合葬。魏明帝幼女淑卒,取甄后从孙黄与之合葬。《旧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 中宗为聘国子监丞裴粹亡女冥婚合葬。《萧至忠传》:“韦庶人又为亡弟赠汝南王洵与至忠亡女为冥婚合葬; 及韦氏败,至忠发墓,持其女柩归。”敦煌文书载,唐代敦煌也有冥婚习俗。宋康与之《昨梦录》: 北俗男女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而求之,并载有详细过程。《元史·列女传》载,郭三阵亡,将求里人亡女骨合葬,郭妻杨氏自经而亡,才免此次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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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婚

045 冥婚

为已死的未婚子女联姻的婚俗,亦称“嫁殇婚”,俗称“鬼婚”。最初是为夭亡的男女作配,后来恶变为替死女找活夫、死子找活妻。这种迷信婚俗,远自周朝就明文禁止,但至今在个别落后地方仍有发生,如台湾某些乡村依然盛行为亡女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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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婚

冥婚

也称之为“阴配”或“阴亲”。“冥婚”指的是为已经亡故了的男女举行类似生人的婚礼,属于典型的虚合婚姻。冥婚在周代就已经形成风气,史称:“禁迁葬与嫁殇者”(《周礼·媒氏》)。先秦时期,社会也有“嫁死人”的婚俗。到了宋代,冥婚风气极盛,一直延展到清末。三国时期,魏武痛邓哀王冲之殇,特聘甄氏亡女与之合葬。唐朝前期,韦后也曾为她的弟弟韦洵与萧至忠的亡女冥婚。根据《明史·列女传》记载:杨瑄死后,他的未婚妻殉之;刘伯春死时,他原来所聘的妻子也如之,后皆迎柩合葬在一起。新中国成立以后,冥婚现象已经被彻底根除、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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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婚

冥婚

生前并非夫妻,死后移棺合葬,并举行婚嫁之礼。亦称“冥配”、“冥契”、“幽婚”。古人迷信,认为人死后其灵魂至阴世冥界,故称死者婚姻为冥婚。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男女已互相定婚但尚未成婚而夭亡,双方家族仍为其举行虚拟的婚礼,并把死者葬在一起; 一种是男女尚无定婚而夭亡的,家族为其找一年龄相当的异性夭亡者,虚合婚配并迁葬一处。此俗起源甚古,《周礼·地官·媒氏》上曾加以禁止: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注:’ 迁葬为生时非夫妇,死即葬迁之,使相从也。” “嫁殇”,即为夭亡女子举行嫁礼。汉代以后此俗流行。如三国时曹操幼子曹冲夭亡,曹操先为其求聘邴原亡女合葬,遭拒绝,又聘甄氏亡女与之合葬。唐代天子和朝臣屡行冥婚,《旧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 (中宗) 为聘国子监丞裴粹亡女,为冥婚,与之合葬。”宋代北方此风颇盛。元、明、清仍然如此。《元史·郭三传》: “夫死戍所,母欲夺嫁之,杨氏号痛自誓,乃已。久之,夫骨还,舅曰: ‘新妇年少终必他适,可令吾子鳏处地下耶?’ 将求里人亡女骨合葬之。杨氏闻,益悲,不食五日自经死。遂与夫共葬焉。” 未婚夫死,而女子以自杀相殉以求合葬,这是一种野蛮残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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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婚

冥婚minɡhun

参见【鬼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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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婚

冥婚

婚姻习俗。俗称“结阴亲”。流行于周代,盛行于宋代。男女两家为未婚早亡子女联姻的一种形式。
❶未婚早亡男女,由双方父母作主,实行合葬,结成鬼夫妻。《莱阳县志》:“冥婚起于曹魏,然前不多有,近则溺于无妻不继子或无子不继孙之说,其风始盛,率以舆亲往,迁女尸合葬,官不明禁,俗不为非,即云鳏居老死,弟侄不忍绝其嗣,意归于厚,究属陋习。而童龄夭死,父母溺爱,亦公然行之,滋可笑己”。
❷父母为死亡未婚男女找一活着的人为夫妻,使死者为生者的“亡夫”或“亡妻”。该习俗今已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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