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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依照劳动法规所享受的待遇。根据1991年7月25 日 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19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填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的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 至 6个月际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参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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