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公益捐指苏联对农村和避署市镇居民征收的一种捐税。始征于1937年9月。应税地区的所有集体农户、个体农户、未加入合作经营的家庭手工业和工艺手工业者农户、其他有非工薪劳动收入的公民,常住农村地区和避暑市镇的工人和职员,以及加入合作经营的家庭手工业者和工艺手工业者、农户,均应缴纳此捐税。实行定额征收税额,由村公民大会按不同职业分别规定。 一次特别捐 指苏联1918年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建立新税制时征收的一种捐税。纳税人是私人工商企业所雇佣的未从过军的员工。实行定额征税,一次课征。应纳税额为纳税人一个月的薪金。捐税收入用以保障红军家属的生活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