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借贷rural borrowing and loan古代和近代时期,中国农民同官府、寺院、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以及农民相互之间的现金或实物融通关系。农民获取、调剂生产和生活资金的途径之一。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农村借贷基本上属于前资本主义的资金借贷,私人高利借贷是其主要形式。 起源和发展 农村借贷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当时农民个体家庭经济已经出现,但原始共产制的观念仍很顽固,借贷是原始互助的一种方式,完全是互通有无,不附带任何条件,偿还也不带任何强制性。进入阶级社会后,借贷性质发生变化,出现了债利剥削。但在实行井田制的漫长时期内,由于共同体内部互助习惯的遗留,高利贷的发展受到抑制。春秋时代,井田制逐步瓦解,贫富分化加剧,借贷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封建地主制形成后,无论自耕农或佃农,经营自主权逐渐增大,但生产条件的保障相对减小,往往因赋役、地租或自然灾害压迫,经济陷于困境,只好依赖借债度日,高利贷日益成为地主、官僚、贵族和商人剥削农民、手工业者的重要手段。战国时代农村借债和放债的记载已比比皆是。《管子·问篇》曾提出要调查邑中贫民靠借债获食的有多少家,而出贷粮食、拥有债券的又有多少家。齐国孟尝君向薛邑农民贷款,一次收息钱多达10万。 各个历史时期,农村中借债农户的数量和比重高低不等。通常在每个王朝建立初期,官府通过贷放现金或口粮种子,垦荒升科,扶植起一批自耕农,赋税徭役也较轻,农民的经济状况得到程度不同的改善。农村借贷频率有所降低。到中、后期,国家赋役加重,农村土地兼并加剧,农民经济状况不断恶化,靠借债度日的农民数目增多,债利剥削也随之猖獗。 近代时期,由于战争破坏和封建剥削异常残酷,农业生产凋敝,借债农户空前增加。太平天国失败后一段时期,江、浙、皖地区的农民每届秋冬即纷纷向典铺借钱。《申报》形容苏州农民债户“繁密如星”。入民国后,农民债户愈多。30年代中,全国约有65%的农户入不敷出,半数以上的农户借债。少数省份和地区,借债农户高达80~90%。全国农民负债总额至少在25亿元以上,平均每人超过9元。 借贷内容初为实物,随着城乡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现金借贷增多,但实物借贷始终保持相当比重。据统计,1933年,全国56%的农户借现金,48%的农户借粮谷。两者比重大体接近。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则仍以实物借贷为主。借款用途可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资金两类。明代以前,农民借债主要用于衣食家用,其中不少是为了应付天灾人祸。清代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些农民较多地利用粮棉质当、商品赊购和农产预卖等方式,借债以资生产周转。近代后期,一些地区从事蚕桑、棉花、烟草、生果等生产的贫苦农民,生产资金大多来自债款。据30年代的一些统计,农民生产借贷(包括购置土地和修建农舍)约占25~50%,生活借贷约占50~75%。 借贷形式 农村借贷大体分为民间互助性借贷、官府赈济性借贷、私人高利借贷和钱庄银行借贷4种。 民间互助性借贷 这类借贷出现最早,其中亲族、邻里之间互通有无的借贷,发生频率最高,延续时间最长,在农村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一般款额小,借期短。较大数额的借贷往往采取邀“会”的形式。它一般由急需者发起,几户或十几、二十户自愿组合,各户按期出钱若干,每半年或一年由其中一户收会得款。收会次序由拈阄或协商确定。这种集资和借贷方式各地流行,南方各省尤为普遍。会脚人数、会款金额和收会办法有所不同,有“摇会”、“标会”、“堆会”、“积会”、“平头会”、“月月会”、“十子会”、“四宗会”等多种名称。20世纪30年代后,因农村金融枯竭,信用消失,钱会数量大大减少。 义仓、社仓是由官府倡导和有组织的仓储和借贷形式,也具有民间互助借贷的性质。义仓始创于隋文帝开皇五年(585)。系每年秋后由民户各出粟若干,集中积储,以备凶荒赈济。因设在里社,由当地人管理,又名“社仓”。但不久就归官管理,移设州县。唐元和中与常平仓合并,名“常平义仓”。南宋朱熹再倡社仓,并订立一套较完备的制度。此后,社仓均设于乡里,由民经管。至清代,社仓进一步普及,各县社(义)仓少则几处,多则几十处。义仓设立之初,仓谷发放限于赈给,唐代增加借贷,但主要还是赈放。宋以后由灾年赈贷改为常年借贷。借贷对象也逐渐由自耕农扩大到半自耕农和佃农。清咸同(1851~1874)后,义(社)仓大多名存实废,或名实俱废。 官府赈济性借贷 封建国家为了安定社会秩序,保证财政收入,在大的战乱或灾害过后,或在兴利除弊的改革中,往往对流亡、破产农民贷放一定数量的口粮种子,鼓励其开荒种地,恢复生产。这类赈贷两汉以来屡见不鲜。它通常由官府实施,也有的通过寺院进行。北魏高宗即曾将一部分农户拨归寺院,令其向寺院纳租,以作济贫赈灾之用。这部分农户称“僧祇户”,所纳租粟称“僧祇粟”。北齐后主亦曾诏令寺院救济流亡。 官府经常性借贷主要是通过“常平仓”进行的。常平仓始创于两汉,初设边郡,以平粜形式发放仓谷,意在通过“丰敛歉散”调节市场粮价。以后屡废屡兴,名称、制度亦多有变更。隋代京师设有“常平监”。唐初设常平仓,与义仓并立,后又合并,宋初有常平仓和“惠民仓”,仓储遍及州县。金元单设常平仓。明初有“预备仓”,每一州县分设东、南、西、北四所粮仓。永乐年间,仓所移至城内。清制,州县均设常平仓,与多镇社、义仓互为补充。仓谷发放办法,唐以前为平粜,唐代始行借贷,但仍以平粜为主。北宋王安石行“青苗法”,以常平、惠民两仓积谷为贷本,供民户夏秋两收前借用,以接济生产、生活,夏秋收后偿还,谓之“青苗钱”。贷款数额则视各户资产为等差。初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后遍及各路。不久,青苗法废止,但常平仓谷以平粜为主、兼行常年借贷的发放办法,由此形成定制,一直延续到清代。咸同后,常平仓制窳败停废。此后,虽然储粮平粜赈贷的呼声屡见极端,但无有收效。 私人高利借贷 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私人借贷。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相当普遍,不少贵族、官吏和地主、商人都从事这种活动,且数额惊人。齐国一些“称贷之家”,多者贷钱“千万”,贷粟“五千钟”。汉代的高利贷者称为“子钱家”,资本多者能“子贷金钱千贯”。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地主经济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地主和中小商人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日益增加,并逐渐形成地租、商业利润、高利贷利息剥削三位一体。地主在榨取地租的同时,往往向农民贷放耕牛、农具、种子、口粮,或将农民欠租、应交押租转为债款,让农民加利偿还。近代时期,常平仓和义社仓相继停废,私人高利借贷成为农村借贷最主要的形式。据1934年对22省1200余县的调查,89.5%的农民借款属于私人高利借贷。这时从事高利盘剥的,除了原有的地主、商人,还有城市的洋行、买办。 为了保证本利的如期偿还,高利借贷一般都须以某种物品作抵押。典当就是以借款人提供抵押品为条件的高利借贷专业经营形式。它始于南齐,最初只有僧寺经营,后达官贵族、地主商人也多营此业,典当铺数量增加,并不断深入农村,农民成为主要放贷对象,近代时期尤甚。19世纪80年代,江、浙、皖地区的一些当铺,因农民大量当物借款,以致应接不暇,仓库暴满,甚至因无处存放当物而只好停当。20世纪30年代,中国约有农村典当3500家,贷款2.1亿~2.6亿元。其中60%以上贷给农民。抵押物品的种类,典当、商店主要是衣物、首饰、农具和农产品,农村则通行土地抵押。近代时期,土地抵押借款成为地主富户兼并农民土地的重要手段,典当成为农村土地买卖的重要形式。随着商业的发展,农产品抵押逐渐演变为农产品预卖,即所谓“买青卖青”。早在北宋,即有冬春举债,“指麦于夏而偿”,“夏秋则指禾于冬而偿”的记载。近代时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农产品预卖为特征的高利借贷空前普遍。一些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桑叶、棉花、烟草、大豆、水果等,大都是以预卖的形式出售的。此外尚有劳力预卖,即农民农闲借债,农忙时做工抵偿。农产和劳力预卖形式下的借贷,同时包含着借贷利息和商业利润或借贷利息和劳动剩余价值的双重剥削。 钱庄银行借贷 近代,随着商业性农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钱庄开始在中小城镇甚至集镇设立分号,将业务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直接或间接向农民贷款。据1934年的调查,农民5.5%的借款来自钱庄。进入20世纪,随着新式银行的发生和发展,农村中逐渐出现新型的银行借贷。1915年,中国首家农业专业银行——通县农工银行成立,1928年,江苏农民银行正式开办。进入30年代,南京国民党政府和银行界提出,为缓解农村金融危机,减轻农民所受高利盘剥,在一些地区创办农业银行、农业仓库,组织信用或运销合作社,吸收粮食抵押,发放贷款,试图疏通农产品运销渠道,活跃农村资金流通。1934年,全国有省县级农业银行23家,资本1983万余元。1933年,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南、湖北、江西、河北等8省共有合作社6864个。但是,这些银行和合作社对农村的资金投放仅仅是开始。1934年,银行、合作社对农民的贷款,分别只占农民借款总额的2.4%和2.6%。1935年,银行在农村的贷款额约为2400万元,只相当于典当的1/5。 借贷利率 农村借贷利率大致分为无息、低息(或常息)和高息三类。家族、邻里、朋友间的短期小额现金或实物借贷,一般无息;自愿组合的钱会,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官府赈贷,以及常平仓、义社仓、义庄借贷,一般为低息。钱庄、银行、合作社的借贷利率也较低,但因中转环节多,农民实付利息往往高于原贷利息;典当、商人、地主和其他高利贷者的贷款,均为高息。中国农村借贷发展的总趋势是,无息和低息借贷不断减少,高息借贷增加。 古代和近代的中国农村借贷,都属于前资本主义的资金借贷关系。利率水平千差万别,变化多端。通常农村高于城镇,灾年高于常年,实物借贷高于现金借贷,小额借贷高于大额借贷,生活借贷高于生产借贷,贫苦农民借贷高于富裕农民借贷。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历代官府大都颁有法定利率。汉代即有列侯因“取息过律”而免爵的记载。唐开元十六年(728)诏令:官利年息五分,私利四分。宋略有提高,规定公私债利月息限额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元、明、清三代均规定私息三分。1927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降为二分。但是官颁利率的约束力很小,私债利率往往高于官定利率。北宋欧阳修称,农民借债,“利不二倍则三倍”。清代由于种种原因,典当利率有所下降,但农村借贷中的“倍称之息”仍很普遍。向为官府所禁止的复利“羊羔利”、“印子钱”、“驴打滚”等也相当盛行。农村借贷利率的总水平并未下降。近代,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后,由于农村经济凋敝,金融枯竭,借贷利率普遍上升。当时法定月息最高二分,但1933年对22省1200余县的通行利率计算,农民的借贷利率90.6%在二分以上,54.4%超过三分。粮食借贷率平均高达八分五。农产品预卖形式下的借贷,为期三个月左右的利率,大多超过十分。有的地区,“大加一”、“大加二”(即月息10%、20%)已成常例。各地“六(七)顶十”、“九出十三归”、“九八出、满钱入”、“打打钱”、“跟头利”、“金斗翻”、“连根倒”(“连根烂”)、“牛犊帐”等扣本作利、虚本实利、逐日(月)复利、本利按期翻番等盘剥名目,层出不穷,农村借贷利率上升到了一个空前未有的水平。 历史作用 各种形式的农村资金借贷是维持奴隶制经济和封建经济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中国,奴隶制尤其是封建地主制下的农民,生产规模狭小,经济力量薄弱,经济地位极不稳固,更经不起天灾人祸的袭击。无论古代或近代,农民往往把借债作为克服生产和生活困难的重要途径。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力和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农民生产规模进一步缩小,家庭自给率降低,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加深。与此同时,农民内部分化加快,大多数农民资金短缺的状况更加严重。他们只有通过借贷才能获得必要的货币,用它到市场上购买短缺的生产或生活资料,以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借贷构成了大多数农民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农村借贷对农民生产和社会经济的作用,视借贷目的、性质、条件而异。通常在一个王朝建立的初期或某些重大自然灾害之后,封建政权直接以赈济灾荒、扶助农民为目的的无息或低息借贷,对纾缓民困、恢复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统治,都起着重要作用。常平仓和义社仓则是为适应封建生产方式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积累和社会保险形式,弥补了小生产者个人积累的不足。通过仓谷的借贷和发放,为农民提供必要的生产周转资金乃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从而保证了农民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农村广泛流行的钱会,是农民在筹集资金方面合作互利的好形式。它积少成多,移缓就急,能解除农民在耕畜或大型农具更新,以及抵御意外灾祸时遭到的困难,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破产的危险性。至于高利借贷,其性质和作用完全不同。它是以残酷的封建剥削或意外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农民贫困为前提,而又加速这种贫困,是封建赋役、地租剥削的继续和深化。债权人攫取的不只是高额利息,而且包括债务人的生产条件本身。由于利息率高,条件苛刻,债权人在贷款的同时也就剥夺了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因此,高利贷对贫苦农民,尤其是尚有少量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有强大的破坏力。在通常情况下,农民愈困苦,农村经济愈衰败,高利贷愈活跃,农民的贫困破产愈是呈加速度发展。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近代,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进一步普遍和强化。高利贷对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破坏力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