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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农产品统购统销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农产品统购统销

农产品统购统销

我国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的农产品实行计划统一收购和统一供应的政策。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 (1) 生产粮食的农民要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卖给国家,剩余部分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理。(2) 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的用粮量由国家计划供应; 熟食业、食品工业等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及其他工业用粮,由国家定额供应,不能私自转售或采购。(3) 一切有关粮食经营和加工的单位,统一由当地粮食部门领导,所有私营粮商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但可为国家代销; 所有私营粮食加工厂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只能由粮食部门委托加工,油料统购与粮食统购同时进行,农民除按标准留油外,由国家统购,实行增产增购、多留,减产减购、少留,超购加价的政策。在统购粮食时,一律允许农民交纳油料作物,规定合理的油粮比价,使农民乐于交油料作物以代替粮食。1954年9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主要内容是: (1) 凡生产棉花的农民,除缴农业税和按留用标准扣除自用部分外,应按照国家收购价格将所产棉花全部卖给国家。(2) 棉花统购委托供销社办理,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 私营的籽棉加工业,统由供销社委托加工,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3) 棉农在国家计划收购完成后,棉农需要出售其节余的自用棉时,可由供销社继续收购。1957年8月,国务院规定禁止棉花、土纱、土布进入自由市场。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工作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决定实行“三定”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定产,是定常年单位面积产量,并以它为依据计算总产量; 定购,是按总产量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后,计算出农民一年应有的余粮数量,然后按余粮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对农民的购粮数量,由农民在收获后按国家定价交售给国家; 定销,是评定缺粮农民的缺粮数量,由国家按销售牌价供应。粮食购销数字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变。农业合作化以后,又把征 (农业税) 和购结合起来计算。1971年起对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五年”的政策。社队增产时,可通过协商适当超购一部分,对超购部分实行加价奖励,完成国家征购以后的多余粮食,社队和农户可自行处理。1982年对粮食征购又改为“一定三年”。1979年以后,对棉花核定收购基数,对超购部分实行加价奖励或奖售实物。1971年起实行油料(脂) 征购包干办法,即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单位下达油料 (脂) 征购包干任务,超产只超购一部分或不增加收购任务,由生产单位自行支配,一般减产也不减购。从1985年起,改革了农产品统购制度,而实行合同定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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