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平价
美国政府为了确定现行应当支持的农产品价格水平,按一定方法把计算期的农产品价格换算为具有基期购买力后的农产品价格。平价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1933年的 《农业调整法》,把1910—1914年农民出售粮食的价格同购买工业品的价格视为公平合理的,称之为“平价”。这阶段农产品平价的计算公式是:

例如: 设1910—1914年小麦平均价格是1蒲式耳1美元,同期农民购买工业品的价格指数为100,1935年工业品价格指数为250,则同年1蒲式耳小麦的平价=1美元×250÷100=2.5美元。按公式计算的结果制定粮价,考虑了工农产品历史比价关系,对30年代经济大危机中受到严重打击的美国农业的复苏起到一定作用。但它把1910—1914年的工农产品比价绝对化了,当成了固定不变的永远公平合理的东西,而不考虑计算期内工农业劳动生产率以及成本变化不同的情况。如果粮食成本降低幅度超过工业品成本降低幅度,则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粮食平价就偏高。反之,就会偏低。1948年的《农业法》规定了新的平价计算公式:

此公式一直沿用到1973年废除平价制改为目标价格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