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农产品保护价格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农产品保护价格protective pri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国家规定的保证农业生产者获得最低收益的农产品价格。亦称“农产品保证价格”。主要参考农产品生产费用、工农业产品比价、食品等商品的零售价格水平、居民收入等情况制定。主要形式有: ❶国家按规定价收购。政府事先对要保护的农产品规定一个最低价格作为保护价格。如果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格, 生产者可在市场上自由出售; 如果市场价格降到保护价格以下, 政府则按保护价格收购。 1948年美国政府颁布的《农业法》(Agricultural Act)又规定了新的平价计算公式, 改为计算期前10年的工农业品比价为平价的计算基础。政府规定以平价的一定比例作为农产品的保护价格。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Protect Law of Agricul-ture and Consumer),宣布废除平价制, 改行目标价格制。目标价格(target price)是按农产品实际成本加合理收益计算的。政府每年公布小麦等七种主要农产品的目标价格作为保护价格。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保护价格是政府的有关机构按照农业生产者利益和国内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制定的。收购农产品时, 由收购机构进行第一次支付。整个生产年度终结后, 农产品收购机构从全年销售收入中扣除初次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开支, 如有盈余, 再对生产者进行第二次以及更多次支付。如有亏损, 即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保护价格, 其差额作为财政补贴, 由政府支付。澳大利亚现行的小麦最低保护价格是按当年估计年收入的95%计算, 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农场主将小麦交售给小麦局指定的收购点时支付约90%, 但要扣除法定费用和扣款。到第二年的2月重新计算最低保护价格, 再支付余额。如果小麦局实际的小麦销售价格超出最低保护价格, 则在收到各类别小麦的销售收入后将补充款额付给农场主。如果小麦销售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格,则由联邦政府补贴差额。欧洲经济共同体对生产限额以内的农产品也实行保护价格。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格时, 共同体有义务应生产者的要求, 从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中提取资金, 按保护价格收购农产品。超过限额的农产品, 对超出的30%以内的部分, 按略低于保护价格的价格收购。 南斯拉夫在1976年以前, 对农产品价格的管理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小麦、玉米、肉类等由国家规定保证价格; 第二类是甜菜、向日葵、烟草和奶类由国家制定最低收购价格; 第三类是自由价格的产品, 如蔬菜、水果、蛋类等。保证价格和最低收购价格在价格构成上是不同的, 保证价格包括生产费用和社会一般的积累率; 最低收购价格只包括生产费用。1976年以后, 把这两种形式的保护价格统一起来。统一的保护价格是根据公有制农业企业的平均生产费用计算的,不再包括积累。它主要是保护公有制农业企业的利益。中国政府1985年取消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后, 对某些农产品实行了保护价格制度, 如粮食保护价格1985年为原粮食统购价, 1986年为粮食合同定购价, 即比原粮食统购价高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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