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计划管理体制planned managerial system of agriculture社会主义国家有计划地管理农业经济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形式的总称。包括农业计划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范围、职责和利益的规定。是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 主要包括: ❶农业计划管理组织机构。即各级政府计划系统和农业部门计划系统的组织机构,负责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检查和总结工作; ❷农业计划管理制度。即农业计划的编制、修订、调节、控制、监督与检查评价及信息管理程序等各项制度; ❸农业计划管理形式。即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形式, 以及对其内容、范围和相互衔接的规定。 类型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计划管理体制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 坚持中央集权的统一计划制度, 以苏联为代表。国家确定计划任务, 采取指令方式下达计划, 并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衡量经营成果的尺度。80年代初以来, 苏联不断完善计划管理体制, 减少下达的指令性指标,适当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强调运用商品货币关系和发挥物质刺激的作用;农业计划由下达生产计划的办法改为下达农产品采购计划。第二类,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自治社会计划制度,如南斯拉夫。农业经济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国家计划以市场为基础,计划不具指令性,只供参考;各级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国家不管物资调拨,不直接干预联合劳动组织的投资分配与使用,计划的实现主要靠经济政策、经济立法和各种形式的监督,各单位签订的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必须执行。第三类,国家计划管理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如匈牙利,由国家编制完整、统一的计划,但一般不是指令性的。企业计划不需上级批准,原则上企业可以执行自己的计划,国家则通过各种经济杠杆、经济政策和经济法令来影响以至控制企业的活动,使之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这样,既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供了比较广阔的余地,又在许多方面受国家计划的制约,在必要时国家可直接用行政办法决定或改变企业的生产方向和生产计划,直接分配某些产品和投资,对大部分产品规定固定的或浮动的价格等。 中国计划管理体制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逐步形成中央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对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对农业、手工业、私营企业等实行间接计划,用经济办法把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带来了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原则进行改革, 中心内容是扩大地方权限。为使中央和地方的全面规划相互衔接,又确定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把原来以专业部门为主的单轨管理制度,改为部门(条条)和地区(块块)结合的双轨制。1961年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将经济管理权又重新集中到中央,基本恢复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做法。1970年以后,对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权限的划分做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实行“由上而下、上下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拟订计划。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和扩大企业自主权,重视运用经济杠杆与价值规律的作用,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改基本建设拨款为贷款;改变物资分配和销售办法,允许地方经营外贸,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联营;财政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等。在农业计划管理中,实行指导性计划,县与乡、村协商,对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签订经济合同,国家通过化肥、农药、柴油、农机具等物资供应和利用价格、税收、信贷、奖售、发放预购定金等经济手段,保证国家农业计划的实现。中国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国家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国家通过综合平衡和经济手段,加强宏观管理,保证农业经济同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此,有步骤地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其他大量产品和经济活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导性或完全由市场调节。适当简化年度计划,把计划工作的重点转到中期和长期计划上来,并相应改革计划方法,重视经济信息和预测,以提高计划的科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