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合作社法》Law of Ag ricultural Produces Cooperations
民主德国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法规。1982年5月第12次全国农民代表大会提出,同年7月人民议院通过。民主德国自 1952年起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示范章程和经营管理示范条例。1959年6月人民议院通过了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法,要求巩固合作社所有制关系,促进所有个体农民志愿参加合作社,贯彻互利合作原则,保护和扩大合作社财产,以及保障社员的个人财产。1960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71年以来,强调农业生产的集中化和专业化,要求实行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分离经营,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采用工业生产方法,发展协作关系。1982年的新农业社法,根据农业社的发展情况,对农业社的地位、合作社的协作关系,土地的使用、合作社财产,以及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农民、园林劳动者和其他公民进行共同的社会主义生产,为日益满足他们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以及日益更好地向居民供应食品和向工业供应原料,而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合作社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和支配合作社的财产,社员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享合作社的经营成果。新法规特别强调协作是农业社进一步发展,以及充分利用合作社全部资产潜力的基本先决条件,要求农业社加深同国营农场、农林和食品等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商业的协作,逐步把工业生产方式引入农业,积极促进农村的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