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销售价格
商业部门向农业企业或农户出售农机产品的价格。通常是以全国或全省(市、自治区) 的统一出厂价为基础,加计规定的进销差率计算的。但是,如果某种农机产品没有全国或全省统一出厂价,省内产品以省内主要产地出厂价格为基础; 本省不产的以省外主要产地出厂价格为基础,加计统一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进口的农机产品以口岸结算价格为基础; 多地货源的按加权平均确定的基价为基础,以顺加规定的进销费率作价。进销费率包括: 省际调拨费、运杂费、仓储保管费、分装整理费、贷款利息、一般管理费等。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价格=统一出厂价格(或加权平均基价)×(1+进销差率)
农业机械是发展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手段。因此,农机产品的出厂价格应当以价值为基础,坚持贯彻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原则。并且要合理制订农机配件、零部件的价格,保证有利农机的维修和配套,使农机的完好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以提高农业的机械装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