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农业六十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农业六十条1961年3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简称,是关于农村人民公社政治、经济活动及经济制度的基本法规。该条例分为十章六十条,故称“农业六十条”。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因为“左”倾思想的影响,否定公社之间、公社内部各生产单位之间的差别,大搞平均主义,否定等价交换的原则,大搞无偿调拨,“一平二调”、“共产风”盛行。中共中央为纠正这些错误倾向,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有: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生产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规定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能;对生产队的所有权给予保障,生产队的资金、物资,公社、大队不得调用;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家庭副业,社员拥有的生活资料、小工具给予保障;公社的分配实行评工记分制,继续实行供给制占三成、按劳分配占七成的比例;规定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确定公社各级党组织是农村的基层党组织和领导核心等。同年6月,中共中央召开北京工作会议,对“农业六十条”作了修正,如允许小片山林可归生产队和社员所有,干部、群众同工同酬等。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又修正并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农业六十条”的制定、实施,对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曾起到积极作用。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变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乡级政权,“农业六十条”结束其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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