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
根据1987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上述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在文艺系统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前,暂含国家文艺6级以上的专家)。军队高级专家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少数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征得本人同意,经有任免权的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离休年龄。一般只延长1至3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现役军官高级专家最大不超过65周岁;文职高级专家,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的,最大不超过65周岁,相当于教授级职务的,最大不超过70周岁。曾经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杰出高级专家,经中央军委批准,可暂缓离休。延长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免去其所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经任免机关批准的个别特殊情况除外),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队高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或暂缓离休退休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审批表》或《高级专家暂缓离休退休审批表》,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