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军队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下列义务:(1) 贯彻因地制宜、多种经营、发挥优势、综合利用、稳步发展的方针,坚持为部队服务的生产经营方向。(2)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不得搞违法经营。(3) 自觉接受国家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财经纪律。(4) 不准动用部队在编装备和营房搞生产经营。如需动用编余装备和空闲营房、设施等,应按规定报批并按规定提取费用,进行补偿。(5) 不准动用、挤占国防费。(6) 生产收益要保证用于部队供应,解决基层问题,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挤占和私分。 军队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军队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承担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军队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生产经营政策。(2)必须坚持以实业生产为主,贯彻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为部队服务,为社会多创造物质财富的方向。(3)必须遵守国家财政纪律,自觉接受国家工商、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4)不准动用部队的在编装备和营房搞生产经营。动用编余装备和空闲营房等,应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进行补偿。(5)生产收益主要用于保证部队生活,弥补正常经费不足,扩大再生产,不准乱支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