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纪律 纪律军队的纪律:军纪 军规 军律 军约 戎律 兵纪 另见:制订 准则 条文 订出 军队 将士 执行 遵守 违反 ☚ 法纪 纲纪 ☛ 军律俄Воинские Артикуаы又称“军律简释”、“诉讼述要”。1712—1712年编撰。第一部关于俄国军事行政、军事刑法和军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士兵和军官在平时和战时环境下的权利与义务、各种犯罪、纪律过失和应处的刑罚,以及军事诉讼程序,并对军事行政机关和司法审级也作了规定。共包括24篇,209条。附有解释。解释大部分为彼得一世(1682—1725)亲自所写,不仅阐明了各条文的基本精神,而且包含了一系列刑法制度和国家法制度的定义。刑法问题在军律中占有较大篇幅,其中涉及刑法总则的许多问题,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加重和减轻过失的情节、正当防卫、共犯行为的概念等等。军律规定的犯罪有:侵犯宗教罪;政治罪,包括侵犯皇帝和皇室生命及健康的行为、语言凌辱皇室人员、对皇帝的意图和行为进行谴责;侵犯人身罪;财产罪;渎职罪及其他一般刑事罪。军律对军人背叛、逃避军役、滥用职权、劫夺等犯罪及处罚也做了详细的规定,适用死刑、苦役流放、监禁、苦刑、残害肢体刑等刑罚。军律不仅在军队中适用,普通法院也适用。军律是彼得一世及其僚佐独创的军法之作,对于加强俄国常备军力量起过巨大作用,也对18世纪先进俄国军事活动家进步观点的形成发生过重大影响。 军律“军事刑律”的简称。中国古代军事法的统称。春秋战国以后逐渐出现一些兵书,其中就有军律。《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有不少军事法律、法令,如关于军官任免的《除吏律》,关于边防保卫的《屯表律》,关于军功爵秩的《军爵律》等。汉代之初,高皇帝刘邦曾命“韩信申军法”。其后,军律移入国家综合法典之中。如隋唐律,多把军律集中在“禁卫”、“擅兴”等篇之中,元代《大元通制》分律21类,军律居其一,明清则将军律集中于 “兵律”之中。综观古代军律,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兵员补充、军事训练、部队管理、军队纪律、战斗指挥、装备供应、军功计算等规定。古代军律着重于定罪论刑。主要是军事刑法。凡是违反军律的行为,都要以刑罚处治。军律中的罪名,大致有:擅发兵罪、逗留与失期罪、失亡与逃亡罪、泄露军机罪、守城主将不固守罪、临阵先退罪、伪造兵符罪、行军扰民罪、乏军兴罪等。 军律 军律军法。军刑。专门用于整饬军队的法律。《元史·刑法志二》: “军律: 诸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其部伍者,皆有罪。诸军官不得擅离部署。赴阙言事,有必合言者,实封附递以闻。诸随处军马,有久远营屯,或时暂经过,并从官给粮食,辄妨扰农民,阻滞客旅者,禁之。诸临阵先退者,处死。诸统军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稽留失期,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者,处死; 虽会赦,罢职不叙。诸军民官,镇守边陲,帅兵击贼,纪律无统,变易号令,背约失期,形分势格,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功者,减其罪,无功者,各以其罪罪之。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107,再犯者处死。或科定出征,逃匿者,斩以徇。诸军户贫乏已经存恤而复逃者,杖87,发遣当军。隐藏者减二等,两邻知而不首者,又减隐藏罪二等。诸军户告乏求替者,从有司覆实之,其诈妄者,廉访司究之。诸各卫扈从汉军,每户选练壮丁一人常充,仍于贴户内选两人轮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换者,自万户至于百户,相视所换之可用,然后用之。百户、千户、万户私换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诸管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者,验入己钱数,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弟子侄驱丁代替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诸军马征伐,虏掠良民,凶徒射利,略卖人口,或自贼杀,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骸沟壑者,严行禁止。” ☚ 军刑 军府 ☛ 军律古代军事法的统称。其核心是军事刑律。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在颁制法律的过程中,也注意到了以法治军的问题,一批军事法律、法令应运而生。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当时就有关于军官任免的《除吏律》,关于军功赏赐的《军爵律》,关于边防安全的《屯表律》等。汉初也曾令韩信申军法。隋唐以后,军事法律一般都纳入到综合性国家法典之中,如唐律集中于“卫禁篇”、 “擅兴篇”。元代将军律列为《大元通制》的二十一类之一。明清时则集中于“兵律篇”之中。历代军律主要内容是:兵役征集、军队训练、作战指挥、军队管理、军事法纪、军备供给、军功计算等。凡违反军律的行为均属犯罪, 皆以刑罚惩治,处刑严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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