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家属随军条件军官的配偶、子女到部队安置应具备的条件。军官的福利待遇之一。战争年代,由于条件所限,中国人民解放军没有关于军官家属随军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7月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军人家属来队及来队后的招待和处理问题的规定》。1963年4月,总政治部在《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军官家属随军的条件: (1)担任副营长、副教导员以上职务的军官;(2)大尉以上的军官;(3)年满35岁以上的军官;(4)年龄(包括革命工作历史)满15年以上的军官;(5)飞行人员和在舰艇上工作的军官;(6)高等院校毕业后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在尖端科学技术部门工作的科学技术干部; (7)在边防和移民垦殖地区部队工作的军官。上述7条只要具备1条,就可以办理随军手续。批准权限是师以上政治机关。直到现在,除驻直辖市和个别大城市的部队外,基本执行此规定。但在批准权限上,公安部、总政治部1986年政干字第410号通知规定“旅政治部可以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干部家属随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