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及保护军婚
军婚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与他人缔结的婚姻。“现役军人”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和正在军事单位工作而没有军籍的人。革命军人为了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安全,远离家乡和亲人,守卫着边防前线,对他们的婚姻家庭加以保护,对于稳定军心,加强部队的战斗力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无正当理由、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应该通过调解争取和好或判决不离。如果确系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或其他重要原因使其配偶提出离婚的,经过有关部门的细致调解工作,始终不能和解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劝解工作,调解离婚。婚姻当事人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他们之间的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的离婚程序处理。现役军人与其恋人仅订婚约,不属于配偶关系,他们的关系不在保护军婚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