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贸易协定junpin maoyi xiedingmilitary trade agreement
国家政府之间为了发展和调整军品贸易和军事生产技术合作关系而签订的有关文件。两国政府签订的称为双边贸易协定,由两个以上国家政府签订的称为多边贸易协定。
军品贸易协定是由国家政府签署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各有关国家政府在同意开展军品贸易、军事援助、军事技术转让、合作生产等活动后,通常采用签署政府间的军品贸易协定来表达和肯定这一意愿。这种协定与军品贸易合同有很大区别。军品贸易协定一般是对军品贸易与技术合作作出原则性的认可和法律性的规定。而军品贸易合同则是对每宗贸易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在国际上,协定各签署国政府对军品贸易协定的性质与作用的理解也常常不一致。如有的倾向于在协定中用明确的语言对处理政府间的关系问题作出具体法律规定,而有的国家则主张在协定中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则授权执行部门根据情况灵活处理。
军品贸易协定可分为武器装备贸易协定和军事技术合作协定两大类。武器贸易协定一般是政府间进行军品贸易的前提,其协定的内容有简有繁,通常包括贸易的品种、数量、技术标准、作价方式、使用货币、支付方式和关税安排等。根据这一协定,武器进口国可向出口国的军火厂商提出订货申请并签订订货合同,出口国政府则根据协定审批订货申请并批准出口。军事技术合作协定是两国或多国同意在某一技术项目下进行合作研制与生产某种军品而签署的文件。根据国际贯例,签订军事技术合作协定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❶各方对该项目都有共同需要,都希望对该项目进行共同的研究、试制和生产,并且在正式开始合作行动之前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共同商定的条件的约束;
❷各方对合作项目的技术和经济目标,根据共同的军事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正式审批手续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责成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各国一致同意的任务分配和成本分担计划;
❸为保证合作项目按计划顺利实现,各国还针对项目各有关重要方面,对各参加国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担负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共同处理某些重大问题(如技术、财务等)规定明确的原则。
签订军品贸易协定,其目的之一就是在获得所需军品的前提下,弥补本国资金或技术力量的不足。因为通过武器交易和技术合作,可利用比较成本获得比国内生产更便宜的军品;可使参加技术合作的各国共同分担高昂的武器研制费用;可集中生产各国共同需要的装备,从而获得最佳生产批量,降低单个装备的价格;可以综合各国的技术优势,获得高性能的装备等。此外,还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但各参加国往往对承担的费用方案,任务分配有不同的要求,以及经济、法律、政治原因,会给协定的签署与执行带来许多困难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