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事裁判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军事裁判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色区域依照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设立的军事审判机关,有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的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三种形式,初级军事裁判所又分部队初级军事裁判所和阵地初级审事裁判所。部队初级军事裁判所设于红军的军部、师部、军区指挥部和独立师部。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设于作战阵地的最高指挥部。高级军事裁判所设于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军事裁判会议设于临时最高法庭。凡在工农红军和红军游击队服役的,不论军人还是其他工作人员,如触犯中华苏维埃刑法、军事刑法或其他法律的,一律由军事裁判所审理。在作战地带发生的案件,不论军人或民人,都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为顺利实现军事审判任务,军事裁判所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员制度、上诉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 军事裁判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工农红军中设立的军事审判机构。1932年2月1日,为了惩办作战地带的反革命分子和危害红军、破坏军纪的犯罪分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并命令各级红军部队和地方武装指挥部建立军事裁判所。军事裁判所设在师以上军事机关内,分为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初级军事裁判所又有部队初级军事裁判所和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两种形式。各级军事裁判所由所长、裁判员、书记员和其他技术工作人员组成,并成立了裁判委员会,以指导军事裁判工作。处案依据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各级军事裁判所有诉讼中实行合议陪审制、公开审判制、上诉制和死刑复核制。抗日战争和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为了同国民革命军在编制体制上统一,军事裁判所于1937年改名为军法处。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