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目标主义docrine of military objective关于战时只能针对军事目标进行炮击与轰炸的主张。该主张主要以下面两个方面为根据:(1)对敌人的战斗力中心集中攻击具有军事上的必要性;(2)保护非战斗人员及其财产的人道主义要求。1907年签订的《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23年的《空战规则草案》都是以军事目标主义为基础的,即指除对付“抵抗占领的设防地区外”,不承认不加区别的炮击与轰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战争时期的安全地带、中立地带、医院地带、非军事地带、文化遗产保护设施或地区以及传统上不设防地区等地方在战争中不受攻击的原则也可以说是该思想的延伸。根据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规定,“攻击应严格限于军事目标”。“军事目标只限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提供明确军事利益的物体”(第52条)。 军事目标主义战时限于以军事目标作为攻击或轰击对象的主张。以保护非战斗人员生命及财产的人道要求为主要依据。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所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907年经海牙第四公约修订),1907年《战时海军轰击条约》(海牙第九公约),1923年《海牙空战规则草案》,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1954年《关于在武器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77年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2议定书,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条约》及其他有关公约均予确认。依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议定书,国际性武装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反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平民居民、平民个人、民用物体、医疗队、医务运输工具、不设防地方及非军事化地带均不得成为攻击对象,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采取军事行动时应取不致损害平民居民、平民个人和民用物体和预防措施,故意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平民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行为属严重违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