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军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 现役军人。指依照法律服兵役、取得军籍,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军士、士兵和文职干部。(2) 公民。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享有军事权利和承担军事义务的人。(3)国家机关和军事组织。指依法成立并享有军事权利和承担军事义务的机关和组织。(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限,享有并承担一定的军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和团体。(5) 国家。这是军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是许多重要军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如决定战争与和平、实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宣布紧急状态、实行军事戒严、管制以及对外签订各项条约、公约等。 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权利主体”。军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包括: (1) 现役军人。 (2) 公民。(3) 军事机关和军事组织。(4)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5) 国家。军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是许多重要军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如决定战争与和平,实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宣布紧急状态,实行军事戒严、管制以及对外签订各项条约等。任何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军事权利能力,二是军事行为能力。军事行为能力既包括合法的,也包括非法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