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事检察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军事检察院国家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专门法律监督机构。人民检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军队建制序列。和军事保卫机关、军事法院共同组成军队中的执法体系。最早建置于1956年。1966年以后名存实亡。1978年重新恢复。机构设置为三级: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2)大军区、海军、空军军事检察院。(3)省军区和军级单位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和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陆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于1982年被撤销。1985年撤销省军区军事检察院,改设地区军事检察院(所辖地区大于省)。根据专属管辖权原则,军事检察院对下列案件行使检察权; (1)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2)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3)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共同犯罪的非军人的犯罪案件。在上述案件中,由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除与地方机关侦查管辖相同的那部分案件以外,还包括八种违反军人职责案件,即武器装备肇事案;泄漏、遗失军事机密案;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案;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虐待部属案;违抗命令案;假传军令案;以及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军事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维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在内的国家法律、法规在全军范围严格实施,追究那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侵犯军人合法权益的各种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并教育广大指战员遵守国家法律,自觉履行军人职责,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加强部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不断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各级军事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和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进行工作。这种领导关系,符合军队统一集中的特点,也符合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军事检察院的干部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外,其他军事检察干部的任免,经总政治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按下列办法执行:最高军事检察机关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其他检察机关检察长、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均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军事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最高军事检察院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总政治部任免。其余各级的,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本级政治部任免。 军事检察院国家设置在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法律监督机构,我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下工作。主要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和军队的统一,维护国家法律在军队中的统一实施,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障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检察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军人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主要职权是对军职人员的案件行使检察权,按照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受理现役军人犯罪案件;军队的文职人员的犯罪案件;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非军人构成军人违反军职罪的共同犯罪等案件。在上述案件中,军事检察院除直接受理侦查贪污、侵犯民主权利、渎职等20 几种案件外,还受理 8种违反军人职责案件,即:武器装备肇事案;泄露、遗失军事机密案、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案、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虐待部属案、违抗命令案、假传军令案等。按照地区设置和系统设置相结合的原则,军事检察院设置分为三级,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和海军军事检察院;地区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和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军事法律监督权的司法机关。中国的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属于军队建制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级单位军事检察院,集团军级、军级单位军事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设在同级政治机关,依法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检察员和书记员若干人,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军事检察院的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军事刑事诉讼中,军事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人犯; 对军事保卫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对军事保卫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对军事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军内看守所、军队劳改单位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军事检察院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法律检查机关。通过行使检查权,保证国法军纪的切实执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分子,教育军内人员,维护军队的团结和统一。 军事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属于国家检察体系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 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受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受本级政治部和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军事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任务是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军队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军队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保障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教育军内人员自觉地遵守国法军纪,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军事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专门检察机关的一种。设置在军队系统内,专门对军人犯罪的案件行使检察权的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实施双重领导,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行使检察权; 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在本级政治部和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行使检察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总政治部任免; 大军区级单位以下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须经上一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本级政治部任免。大军区单位以下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各级军事检察院的其他干部经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各级军事检察机关的干部,均由现役军人担任。服役年限、按照军队的规定执行。 ☚ 军事法院 巡回法庭 ☛ 军事检察院military procurator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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