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刑事诉讼中的期间军事司法机关和军事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军事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如关于侦查、起诉、审判的期限以及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上诉的期限等。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称作法定期间;少数可由军事法院指定,称作指定期间;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但是否准许,由军事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