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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要求第一审军事法院的上一级军事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主要规定有: (1)不服军级单位军事法院或大军区级单位军事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向上一级军事法院上诉;不服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裁定书的第二天起算。(3)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可以不上诉,上诉以后在二审法院判决之前,也可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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