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查请求对有关处分的审查请求裁决不服,再次提起申诉的程序。日本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程序。在行政不服审查法中,属于第二审的范畴。再审查请求和异议申诉、审查请求不同,后两者采取概括主义,而再审查请求则采取列举主义,即原则上只有法律或条例有规定时,才允许提起再审查请求。较常见的有如下情况: (1)当法律或条例规定可以提起再审查请求时,向规定的行政机关提起。(2)对于可以提起再审查请求的处分,处分厅又将其处分权限委任给其它机关时,对接受委任机关作出的处分,不仅可以向原委任厅提出审查请求,还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再审查请求。(3)对再审查请求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再再审查请求。至于再审查请求的对象,可由再审查请求人在原处分和审查请求的裁决中选择其一。再审查请求的裁决,原则上可援引有关审查请求裁决的规定,只是在对于审查请求的撤消或驳回的裁决违法或者不当而与该裁决有关的处分并无违法或不当时,再审查厅应当驳回该再审查请求。 再审查请求日本行政法术语。对审查请求的裁决不服,再次提起申诉的程序。在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中,它属于第二审程序的范畴。原则上,法律或条例有规定时,才允许提起。与异议中申诉、审查请求不同,后两者采用概括主义。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提出再审查请求:(1)当法律或条例有可以提起再审查清求和规定时,向法律或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起。(2) 对可以提起再审查请求的处分,处分厅将其处分权限委任给其他机关时,对受委任厅作出的处分,不仅可以向委任厅提出审查请求,而且也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再审查请求。(3)对再审查请求的裁决不服者,可提起再再审查请求。再审查请求的对象,可由再审查请求人在原处分和审查请求的裁决中,选择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