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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内阁总理大臣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内阁总理大臣

(1)日本国政府首脑最高行政长官。由国会选举,天皇“认证”而产生。对国会负责。主要职责是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随时出席国会会议,就议案发表意见,并有解散众议院的权力;指挥与监督行政各部;签署法律和法令;主持内阁会议;负责外交国防;有权中止各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和命令,提交内阁会议重新处理;当主管大臣间发生权限争议时进行“权限疑议裁定”;任免国务大臣;批准对国务大臣提出的公诉,凡检察官对国务大臣提起公诉,或需予逮捕、拘留,必须事先得到总理大臣的批准;有权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并可调动自卫队,但事后必须报国会追认。(2) 中国清代末年设立的最高国家行政首脑。1906年开始酝酿设立新内阁。改组后的内阁设总理大臣、左右副大臣,1911年设立责任内阁,设总理大臣1人、协理大臣2人,庆亲王奕 、袁世凯先后任内阁总理大臣。

内阁总理大臣

日本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其地位与其他大臣区别不大。战后,内阁总理大臣作为政府首脑,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根据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总理大臣有权任免国务大臣,主持内阁会议,根据内阁会议决定的方针,对各行政部进行监督指挥,并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法案,出席国会对议案发表意见。可以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的建议,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并可调动自卫队,但事后须报请国会追认。内阁总理大臣有权签署法律、法令,有权中止各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和命令,等待内阁开会重新进行处理。当主管部门大臣间权限发生争议时,可以进行“权限疑义的裁定”。同时对国务大臣的追诉也必须得到总理大臣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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