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9月2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共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为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而制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补充。规定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执行,大力提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结婚; 不同民族男女结婚的,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商定; 在蒙古和其他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节制生育,对有节育要求者给予支持;少数民族男女与汉族男女结婚的,其子女商定为汉族的,则实行计划生育; 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补充规定的原则,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