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试规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30日公布。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典试人员的工作纪律,规定典试人员在典试期间均应在试场的内场住宿,考试完毕之前不得外出,并不得与人有交际应酬及函电往来情事。二是各项考试事务的办理程序,包括考试资格的审查,考试日期的决定和公布,试题的拟具、印刷、弥封、分发、评阅,考场规则,及格人员的榜示等。三是第三试进行办法及成绩评定。1931年6月13日,考试院对《典试规程》略作修订,但主要内容没有变动。1933年3月10日进行第二次修订,共二十条,取消了内外场分闱的规定,但典试、襄试委员在命题和阅卷时仍采取禁闱办法。1935年9月2日,国民政府公布第三次修订后的《典试规程》,共二十一条,规定典试委员和襄试委员在阅卷和主持面试时均应分组进行,其他规定大体沿用原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