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章 典章法度 法制 典象 典献 法度典章:法典 法令典章:法章 法刑 典章制度:宪章 典制 典物 典度雅制 国家的典章、法规:国常 国家的典章制度:朝章国典 朝章国故 重要的典章、法令:大典 旧的典章制度:先例 过去的典章制度:旧章 残缺的典章制度:阙典 废亡的典章制度:队典 坠典 (制度法令等的统称:典章) ☚ 章程 制度 ☛ 典物出典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但其效力涉及到典物的从物和从权利。在出典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典权人,提供典物的一方当事人为出典人。典物的从物所有权属于出典人。典物的从物无论在设定典权前或后产生,一般都属典的标的物。典物上的从权利在出典人无相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推定为让与典权人使用。对于典物的范围,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所限制。中国在土地改革后,土地不得成为出典的标的物,实际上使典权制度已不复存在。典权人对典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典权人既可以直接占有典物,也可以间接占有典物。还可以通过再典或转让的形式,将自己对典物的权利让与他人。出典人对典物在绝卖前享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