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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的对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以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名称等个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即是我国民事主体享有具体人格权的法律依据。参见“一般人格权”(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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