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兵役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兵役法规定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军事法律。 兵役法/兵员的征集/服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役安置/违反兵役法的惩处 ☚ 专利侵权 兵役法 ☛ 兵役法 兵役法兵役法是调整兵役工作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兵役工作的基本法律。包括兵员的征集、服役、训练、战时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退役人员的安置、违反兵役法的惩处等方面的内容。 ☚ 兵役法 兵员的征集 ☛ 兵役法military service (/conscription)law 兵役法military service law 兵役法关于兵役义务、兵役种类、服役条件、征召程序以及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33年6月17日首次颁布,全文共12条。后多次修改增订。现行兵役法是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74年7月12日修正公布施行的,全文分为10章54条。主要内容:(1)兵役义务的主体为男子,对女子只规定平时进行一定的军事辅助勤务教育,战时可征集从事军事辅助勤务,但均需“依其志愿”进行;(2)兵役义务年龄为年满18岁到45岁;(3)明确规定兵役的种类(军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征召程序以及免役、禁役、停役、缓征、缓召的条件;(4)规定各类兵役中常备役、预备役和后备军人的区别,并规定现役士兵役的服役期限为:陆军2年,海空军3年;(5)规定服兵役者的有关权利义务以及妨害兵役应予治罪的行为表现;(6)重视非现役人员及民兵的军事教育和训练。 兵役法 “兵役法”台湾当局关于兵役义务、兵役种类、服役条件、征兵程序以及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1951年12月29日,由蒋介石、陈诚、余井塘、郭寄峤四人签署实施。全文共分总则、役种、服役、管理、征集、召集、海空军的兵役、权利义务、妨害兵役和附则10章,共36条。主要内容为: (1) 兵役义务的主体为男子,对女子只规定平时进行一定的军事辅助勤务教育,战时可征集从事军事辅助勤务,但均需“依其志愿”进行。(2) 兵役义务年龄为年满18岁到45岁。(3) 明确规定兵役的种类,征召程序以及免役、禁役、停役、缓征、缓召的条件。(4) 规定各类兵役中常备役、预备役和后备军人的区别,并规定现役士兵役的服役期限为:陆军二年,海空军三年。(5) 规定服兵役者的有关权利义务以及妨害兵役应予治罪的行为表现。(6) 重视非现役人员及民兵的军事教育和训练。 ☚ 兵工署 邻右连坐暂行办法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