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
1967年8月8日,由国民党当局公布,在台湾地区实施。后多次修正。全文共58条,包括总则、稽征程序、税收之优待、违禁品、特别关税、罚则、附则等七章。其中稽征程序一章分为报关与检查、完税价格、纳税期限与行政救济三节。税款优待一章分为免税、缓交及保税、退税三节。该法规定,所称关税,指对外国进口货物课征的进口税。关税纳税义务人为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进口货物的申报,由纳税义务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口日起1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义务人并得在货物进口前预先申报; 免税为“总统”、“副总统”应用物品、驻台享有外交待遇人员用品 (与台对等) 、台外交机关、军事机关有关物品,救济、慈善机关、进口专卖物品、外国赠送奖品、公私文件、广告样货、台湾海外捕获水产品、打捞的沉船器材、经营贸易的船只的各种船用物品、经营国际贸易的船舶、航空器、其他运输工具的燃料、物料(对等) 、当局防疫药品、医用器材、救难用物品等18种;违反本法的可分别处以罚款、变卖没收或按海关缉私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