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8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22条。主要内容有:
❶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❷国家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❸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❹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委派,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委派,可参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决定。
❺台湾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