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飞行人员疗养工作的规定1988年1月22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首长批准,空军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联合颁发,1988年2月24日施行。该规定共6条,主要内容是: (1)各航空兵部队(飞行学院)、疗养院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改善疗养条件,不断改进疗养工作。(2)各疗养院必须以飞行人员疗养为中心,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努力为飞行人员创造良好的疗养环境。(3)各军区空军应根据分配的疗养床位定额和本区航空兵部队(飞行学院)训练任务情况,认真制定疗养计划,并抓好落实。(4)安排飞行人员的康复疗养和零星疗养的地点和时间。(5)做好疗养飞行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党团组织生活和贯彻执行共同条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