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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订,1954年4月22日生效。由序言、一般规定、法律上地位、福利等共7章45条组成。主要内容: (1)规定难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享有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享有外国国民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如动产和不动产、农商业、住房等方面;享有尽可能优惠的待遇,如享有定量供应和居住的权利、接受教育权利等。(2)各缔约国在保护难民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主要有:对难民不分种族、宗教或国籍;应尊重难民以前由于个人身份而取得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婚姻的权利;对于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的难民,不得因其非法入境逗留而加以惩罚;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入籍和同化等。(3)难民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各项规定。公约还对国家当局同联合国的合作、争端的解决方式、联邦条款等作了规定。截止1982年12月,有91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了本公约。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本公约,但对公约第14条后半部分及第16条第3款作了保留。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通过。1954年4月22日生效。公约规定:难民受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在就业、福利和行政措施方面享有受保护的权利;难民对其所在国负有责任,特别是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护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中国于1982年8月加入该公约,同时作了部分保留。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订,1954年4月22日生效。共7章46条。公约规定: 难民是指以种族、宗教、国籍、社会或政治原因作为畏惧的正当理由而留在本国之外,并由此种畏惧关系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 缔约各国在宗教、发明、艺术权利、工业财产、法院出庭、定额供应、初等教育、公共救济、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险,以及财政征收方面应给难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缔约国在非政治性和非盈利性社团的结社、以工资为报酬的雇佣方面给难民以与外国国民同样的最惠国待遇; 缔约国在动产和不动产、自行开业、自由职业、房屋、初等教育以外的教育以及迁徙自由方面给以尽可能优惠的待遇,至少不得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1967年1月31日在纽约订立的《难民地位议定书》(同年10月4日生效) 将上述公约第1条关于该公约只适用于因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件而成难民的人的规定删除,即所有在公约定义范围内的难民,均享受同等地位。我国于1982年8月23日决定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14条后半部分和第16条第3款及议定书第4条提出保留。

☚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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