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难民地位公约》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订,1954年4月22日生效。共7章46条。“难民”是指以种族、宗教、国籍、社会或政治原因作为畏惧的正当理由而留在本国之外,并由于此种畏惧关系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1967年1月31日在纽约订立《难民地位议定书》(1967年10月4日生效)将《公约》第1条关于该公约只适用于因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件而成难民的人的规定删除,即所有在公约定义范围内的难民,均享受同等地位。中国于1982年8月30日加入上述公约和议定书,对公约第14条后半部分和第16条第3款及议定书第4条提出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