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方式的法律冲突公约1960年第9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旨在统一各国关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公约。1964年1月生效。公约的基本精神为成全死者遗志,使遗嘱在形式方面易于成立。按照公约规定,凡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规定之一者,均为有效: (1)行为地法; (2)立遗嘱人本国法;包括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和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3)遗嘱人住所地法,包括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其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5)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只限于与不动产有关的遗嘱。以上法律不包括各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故没有反致。公约还规定了遗嘱的撤销。遗嘱方式的范围及公约允许的保留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