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1992年4月21日颁布。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速湖南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和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湖南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一、加强领导,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把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列为实现农村小康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乡 (镇) 卫生院的建设和管理,继续实行分级办医、分工管理的原则,坚持县医县办、乡医乡办、村医村办,乡 (镇) 卫生院实行“县乡共管”。三、加强农村卫技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卫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四、积极提倡和稳步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五、多渠道增加农村卫生投入,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