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为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的规定。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但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意见突出强调了退耕还林要与农民吃饭、增收、地区经济发展相结合,强调了生态建设与保护并重,进一步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对于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种苗补助费、植被恢复方式、补助粮发放等问题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意见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分7个部分: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 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切实抓好粮食补助兑现,确保农民口粮供应; 必须做到种苗先行,保障种苗供给; 落实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