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上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