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通知1982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主要内容:(1)各部门、各地区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提案工作,抓好提案的交办和处理。办公厅要有1位副主任负责提案的研究、催办、答复等具体工作。(2)对提案的处理,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3)提案办理情况要及时写出报告,对提案所提意见、要求,要逐条明确回答,交代清楚。(4)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合并或撤销单位所承办的提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因机构和人员的变动而发生无人负责的现象。(5)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的提案,也要参照上述精神认真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