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Guanyu jiaoshi jiaoling jintie de ruogan guiding
1985年8月13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法规文件。文件主要内容有:
❶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❷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❸教龄计算办法: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计算教龄。该《规定》还规定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