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的公约简称“卫星公约”。1974年5月在布鲁塞尔签订,1979年11月生效。公约要求其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本国的广播组织向本国或外国转播其他广播组织通过卫星播送的节目。公约规定通过人造卫星播送的节目信号分为两种:一种是转播信号,即从卫星上先播送到地面信号接收站,再由接收站向用户广播的信号,它受到公约的保护; 一种是直播信号,即从卫星播出的、地面的用户可以用自己的收音机或电视机直接收听、收看的节目信号,它不受公约的保护。公约还规定对于所保护的信号允许某些“合理使用”,如时事新闻的转播、简短摘录的转播,发展中国家为教育及科研目的转播,均不受公约限制。公约的管理机关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