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简称“四国协定”或“伦敦协定”。是关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审判欧洲战犯的法律文件。1945年8月8日由英、美、法、苏4国在伦敦签署。协定根据联合国一再声明的战犯应受审判的意图,并按1943年10月30日关于希特勒分子所作暴行的责任的莫斯科宣言的精神而缔结。包括“四国协定”和协定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协定包括序言和正文7条。主要规定是: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审判而不管战犯的罪行在何地发生;国际军事法庭的组成、管辖和任务规定在本协定所附的宪章中,宪章是协定组成部分;各签字国应尽可能采取必要措施对主要战犯罪行的侦查提供方便,并为法庭提供调查材料;协定不妨碍关于将战犯送还其曾犯罪行的国家的莫斯科宣言的规定;协定不妨碍为审判战犯而设立或将设立于任何盟国领土或德国国家法庭或占领法庭的管辖权与权力。该协定的颁布,在国际法上正式确立了战争犯罪的国际责任制度。该协定是关于战争犯罪的重要国际法文件,对于战争法规乃至整个战争法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