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指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些部分性质的法律,不可避免地急需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第9项的规定,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根据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该决议已有新法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