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1952年5月10日由比利时、巴西、丹麦、西班牙、英国、意大利等12国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国际公约。公约的目的在于通过协议制定关于扣留海船的某些统一法律。公约适用于对在任何缔约国管辖区域内悬挂缔约国旗帜的任何船舶提出的公约规定的海事请求、或缔约国法律准许扣留海船的其他请求而被扣。公约还规定船舶只能由执行扣留的缔约国法院或适当司法机关扣留。至于请求人是否须对因扣留船舶而引起的损害,或为择放或防止扣留船舶而提供的保证金或其他保全的费用负责等问题,都应根据在其管辖区内实行扣留或要求扣留的缔约国法律决定。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其他有关事项及允许缔约国在签署、交存批准书或加入公约时可以保留的权利。 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 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共计12条。主要内容: ☚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 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 《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简称《海船扣留公约》。该公约是由国际法协会的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制定完成的。全文总共1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在任何缔约国管辖区域内,该国的法院或其他适当的司法机关对于悬挂任何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可因任何海事求偿权(maritime claim)而予以扣押(arrest)。(2)除因船舶的建造、修理、装备或船坞费用,或因船舶的产权,所有权以及抵押权、或在空船出租(bare boat charter)的情况下,或缔约国的保留规定外,请求权人对于发生海事求偿的船舶,或是请求权发生时同一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均可扣留。(3)在空船出租的情况下,关于该船所产生的海事求偿权,应由承租人负责;其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不负责任。请求权人可依该公约的规定,将该船或是属于承租人所有的其他船舶加以扣留,但对于该船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则不得扣留。(4)在任一缔约国的管辖境内,同一请求人基于同一海事求偿权而对于某一船舶所为之扣留或保释金(bail)与其他担保物品的提供,均不得超过一次。(5)除了因船舶的建造、修理、装备,或船坞费用,或因船舶的产权、所有权争执而发生的海事请求权外,法院或其他适当的司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内所扣留的船舶,应当在船舶持有人提供充分的保释金或其他担保品后予以释放,允许其继续营运其船舶。 ☚ 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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