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及准据法公约1960年第9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这方面国际合作的公约。1969年2月生效。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内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缔约国可以保留只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含义依其本国法及惯常居所地法规定。保护事项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监护,以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扶养义务。公约规定了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及法律适用,即适用管辖权机关各自的内国法。公约最后就保护未成年人的三种国际合作形式: 互通消息; 交换意见; 直接合作作了规定,以便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