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颁发。目的是为了压缩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更好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对单位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50亿元,对个人发行5亿元。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由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债券到期后由财政部还本付息,债券期限为3年,单位购买的年息6%,个人购买的年息10.5%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债券一律不计复利,单位购买的从1987年7月1日开始计息,个人购买的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面额为50元和100元两种,债券对单位发行的可以抵押,不准转让;对个人发行的可以转让、继承;但都不能作为货币进入流通。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地方政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武警部队、城乡个人,债券对单位发行采取分配任务的办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按照1987年各地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一定比例,并参考各预算外收入情况分配任务;对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武警部队主要参照国库券的分配比例分配任务。对个人采取自愿认购的办法,对国家分配的购买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如数完成。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以及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任务,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分配落实,各单位只能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债券,不得挪用上缴财政税利和银行贷款购买。债券对单位自1987年4月1日开始发行,单位交款时间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原则上一次交清,一次交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交,但要在6月底前全数交清,对个人从1987年第2季度起发行。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原则上购券单位的开户行为代理发行行,对个人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对单位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由代理发行的专业银行及时交存当地的人民银行,各地人民银行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转入建设银行帐户、作为“拨改贷”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为了做好债券的发行与还本付息工作,财政部将根据发行数额按千分之二的比例拨给银行推销经费,由建设银行对个人发行部分为千分之四。债券的设计、印制等费用不在推销经费之内,由财政部负担。本债券发行过程中,由于“时间差”的原因,使用债券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发生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了不影响重点项目续建工程进度,可由人民银行总行暂时垫款予以支持,具体贷款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债券的认购任务必须按期完成,否则,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扣减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并规定对伪造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者,依法惩处。 ☚ 国库券条例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