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0年11月16日政务院批准,1950年11月26日发布。共13条。主要内容有: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机关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关。各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者,国营、公营、公私合营与合作社经营企业,应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工会组织与上级企业主管机关协商解决;私营企业,应由该产业的工会组织及同业工会协助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得申请当地劳动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须于仲裁书送达后5日内通知劳动行政机关,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请求判决。否则,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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