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取保侯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7月6日作出。主要内容:刑事案件取保侯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侯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使在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取保侯审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仍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