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1984年7月19日由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联合发布。主要内容: (1)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外国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 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 当事人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无档案可资证明则结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证明,从工作单位出国留学的,也可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如驻在国不承认中国使、领馆办理的登记,也可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